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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点击数:
警视窗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也成为了小区居民心中的“头等大患”。近日,在包河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涉案嫌疑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月13日傍晚,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接到市民小陈报警称,其下班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某公寓楼门口时,楼上突然落下一个电饭锅,险些将其砸中。接到报警后,包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由于该公寓楼有30多层,一时无法确定抛物的具体房号,民警分组进行挨家挨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找到了嫌疑人潘某。经调查,8月13日18时许,潘某在宿舍里做饭时,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心情郁闷烦躁,遂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扔了出去。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潘某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将电饭锅从高楼抛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追悔莫及。目前,潘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为了确保“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出了明确的立法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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